31年前,盛大爷与他人合作建房,因不同的行政部门对该建房行为评价不一,盛大爷被处以没收等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所涉房屋又遇拆迁。从此,盛大爷走上“马拉松”诉讼之路。 这一官司从区打到市行政执法机关;从地方基层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打到省高级人民法院,再申诉到省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终抗诉到最高人民法院。该案历时31年引发多个行政和民事诉讼,相关部门前前后后作出4个行政执法决定和16个司法决定、裁判,一个“案子”,在执法司法部门办成了至少20个“案件”,盛大爷从55岁到86岁一直奔波在维权路上,几乎在诉讼中度过了半生。 2019年7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当场部署抓紧整理报告,并明确指示“该案反映出的诉讼程序空转问题很典型,可以作为主题教育期间的典型事例”。 2020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与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协同办案。2020年12月18日,双方达成和解,盛大爷拿到了应有的补偿,这起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这是近期最高检发布的一个案例。为解决此类诉讼“死循环”一样的起诉、上诉、重审、再审、上诉,成年累月的“诉讼空转”,最高检推出了“案-件比”的检察管理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用来压缩司法资源浪费、减少当事人诉累。不过,这只是一个目标评价体制而已,至于如何达到这个目标呢?最高检并没有给出有效的解决方法。微信群里,有律师抱怨,自己去年七月份被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上诉后,当年就被二审法院裁定发回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可近日到一审法院询问何时开庭审理,一审法院居然回答,案卷还没有收到。律师陷入迷茫,不知道问题出在一审还是二审?澎湃新闻今年2月份报道,1991年1月16日,昔阳县法院一审以受贿罪、诈骗罪、教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三项罪名,判处律师张军有期徒刑15年。此后的19年内,案件经历了四级法院共7次审理,先是撤销了张军涉嫌受贿和诈骗的罪名及量刑,之后又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为由,将此案发回重审。张军从意气风发申诉到成了疾病缠身的老者,前后寄过4000多封申诉状后,2021年2月1日,82岁的张军终于等来了山西高院的再审决定书:经审查,原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此案将由山西高院进行提审。澎湃新闻获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今年1月27日对张军涉嫌教唆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作出再审决定书,经审查认为,原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财新天下网报道,(2019)豫14民再236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2015年11月,原告陈华和王玉芬两人起诉,案件经过一审法院宣判,二审法院维持,省高院提审后发回一审法院再审,一审法院重审,二审法院上诉重审,省高院重审再审,中院再次重审。四年间一案七审,被告方律师庭审中申请申请合议庭法官以及二审法院的全体法官回避。一直以来,只有刑事案件有罪改判无罪等造成错误人身羁押的,民事案件执行保全错误的,才会涉及国家赔偿问题,在某些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看来,案件一审二审宣判之后,法律框架内选择上诉申诉是当事人的合法救济权利,至于因为上诉申诉造成的当事人时间财力的耗费,属于选择诉讼解决纠纷应承担的诉讼风险,跟自己无关。这种思想认识对吗?跟近些年容易引发媒体关注的,时隔多年刑事错案改判无罪天价国家赔偿数额相比,大量的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将大量的时间精力耗费在了上诉申诉中。他们并没有多少能够引发媒体关注,就像上文中引发首席大检察官关注的案件一样,但同样是因为一个案件改变着当事人的一生,影响着社会对司法机关的认识。
司法实践中,即使是对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上诉,动辄需要半年乃至一年以上的审理周期,大量的上诉申诉案件,也让一审、二审、再审法院疲于应付审理。这里面不仅是当事人时间精力的耗费,更是司法资源的浪费;这里不光是当事人争取合法最大权益的诉讼权利,有没有因为一审二审法官不负责任造成的可以避免的上诉申诉呢?曾经有网友跟烟语君讲,他们那里有一一审法官,惯用民事裁定书,“干净利落”的驳回当事人的起诉来结案,理由五花八门。裁判文书网上可以搜索到该法官过去的几十篇民事裁定书。原告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欠款、原告不能证明被告房屋施工完毕等事实、原告不能证明被告是本案肉鸡的购买者和债务人等等,都成了“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理由,尽管这些案件已经开庭审理,对案件事实也进行了查明认定。律师感慨,案件遇上这样的法官,一个上诉二审年半载就过去了,运气好的话发回重审,可耽误的时间和费用,只能认倒霉了。对于一审法官,当事人和律师毫无办法,只能祈祷下次案件别分到他手里,不行就撤诉再立一次案件。详见《“习惯性”裁定驳回起诉:究竟是有法不依还是明知故犯?》一文。
为了提高结案率而造成案件审理的不仔细,进而是大量的上诉申诉案件,是不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当事人陷入诉累的另一原因呢?有些二审法院采取了控制二审改发率、法律文书研究签发制度,控制二审改发率,可由此是不是也会造成大量的申请再审,甚至涉诉信访案件呢?因此,要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必须改变案件上诉之后就跟原审法官没有关系了的认识,提高每级审判的效能,制定造成无谓的上诉申诉法官也要承担责任的监督体系。其次,要建立重审再审案件异地法院审理的常态化分案机制。
司法实践中,上级法院指令发回重审或再审的案件,几乎都是由原审法院,甚至是原审法院的原来庭审审理。重审再审法官跟原审法官就是同事,甚至自己还参与过案件的原审研究,至于主持案件分案和研究亲情的分管领导,往往都是同一人。这样的重审再审模式,重审再审法院,法官,对案件重新认识会有多大的的积极性?如果重审再审需要改变原审结果,是否会产生要跟原审结果产生矛盾的抵触心理?
特别是,某些重大案件,本来原审案件一审研究时,都是经过领导组织的法官团体研究,或是经过审委会领导背书,这样的案件,上级法院再发回重审,能否沦为走过场的再次审理,结果也是照顾原审结果的避重就轻?进而是当事人基于对原审法院不信任的重审、再审之后,又一轮的上诉、申诉?
综上,最高检察院能够看到1个案件变成20个案件背后的诉讼程序空转问题,想到了采取考核“案-件比”的指标体系,体现了司法的进步,但也应在如何有效避免诉讼程序空转上拿出更为可行的具体做法来。例如,深刻广泛剖析当事人上诉申诉原因,案件发回重审再审原因,常态化建立重审再审异地法院审理模式等等,发回检察诉讼监督作用,提高审级效能。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减少重审再审沦为形式过场的吧? 往期文章:山东2020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人数空前:首批就有95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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